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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之后,行政许可和行政决策听证的法律规范逐渐增多。
(2)激励型手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导致激励的预期效果难以实现。但在其他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明显的:首先是激励型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并不限于奖励。
比如,给予吸收劳动者就业的企业、投资者和出口型企业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等。因此,广义上的激励型监管也包括对行政主体的激励——激励机制是指既激励行政主体积极行政、为公众谋求更多的公益,又激励相对方积极实践法定权利、参与行政,以实现私益的递增。[5]),但激励型监管中的激励仅指同经济诱因有关的激励,如税收优惠、财政支持、金融扶持、投资倾斜、价格导向、产品定价优惠、市场优先准入、提供经营便利、优先采购、绿色采购、优先立项、奖励,等等。这不一定是立法的疏忽,一个看似合理的可能解释是:《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何以申请行政复议。实际上,约束也是激励的一种形式,如人们所说的责任激励[6]就是包括约束的激励,因为责任本身就是一种约束,约束也是激励。
《可再生能源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其二,激励的种类有限。四、规范性文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二节规定了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从地方层次来看,7个省、[13]2个较大市[14]专门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制定了行政执法条例。[10]它们是2005年4月1日实施的《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和2004年7月1日实施的《大同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关于行政合同的规定,我们采用全文关键词检索后发现:《依法行政纲要》是目前规定行政合同的最高级别法规性文件。在15件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提出行政应急。
从行政决策的地方立法时间来看,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2003年之前零星出现,2004年之后增长迅速,2008年达到历史峰值。文本中提及听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有6 755件。
它们都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作为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本文检索的法律规范截至2009年10月16日。88份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部门规章也没有明确提出行政应急一词。还有相当部分的法规和规章是针对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将在下文中进行分析。
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单独规定专家咨询的有10件,占19%。随着《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成功实践以及全国各地行政程序规定十多年的发展,规范性文件、行政听证、行政公开、责任追究等各个行政程序要素的法制化程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普及率大大提高。关于行政指导,经过检索,我们发现在《依法行政纲要》实施之前,1993年9月23日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再次重申发布全国性对外经贸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曾经提及行政指导,此外,有2件部门规章、4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提及行政指导。[14]它们是河北省石家庄市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从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对比来看,地方政府较之国务院部门在制定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方面更为积极,制定出的法律规范也更具可操作性。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其行政职权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活动,目前主要应用于自然资源权属、房屋拆迁补偿等行政管理领域。
以执法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有14件部门规章、15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直接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监督制度,涉及海事、交通、质检、建设、司法、税务、公安等20多个领域。更为重要的是,法律文件中关于行政程序的规定,已经从上世纪80年代的每年仅制定一到两件且内容极为简单的局面,转变为现在每年制定数量众多且内容已经涵盖程序法的所有要素和领域的局面。
经统计,截至2009年11月,已经有10个省级地方、20个较大市以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作出了专门规定,占省级地方总数的32%,占较大市总数的41%。只有1件地方性法规中提及行政合同。我们以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重大事项决策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发现有2件国务院法规性文件规定了行政决策程序,[8]2件部门规章规定了行政决策前的听证程序,[9]74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了建立和健全行政决策程序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其中有10个国务院组成部门、3个国务院直属机构、2个部委管理的局对行政决策中的专家咨询、听证等程序作了规定,但绝大多数部门没有对决策程序作出专门规定。在收集到的19件专门以行政决策为题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对行政决策程序作综合规定的有7件,占37%。我们以行政监督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在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许多规章的规定中,行政监督指的是行政机关对某行业或某领域的监督,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所规定的行政监督的含义差异很大。从听证涉及的事项分布来看,1996-1997年,绝大部分法律规范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听证规定。
1个较大市政府的规章规定了执法档案。我们以执法责任制作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发现:国务院有13个部门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了规定。
1998年之后,行政处罚和价格听证的法律规范占主要部分。此外,还有10件地方性法规、3件地方政府规章、364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涉及行政调解。
[18]它们是广东省广州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广东省深圳市和辽宁省鞍山市。1995-1999年,有关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数量增加非常之快,部门规章在1996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8件,地方政府规章则在1997年达到历史峰值,当年制定19件。
对此,文中均有具体说明。在地方层次,3件地方性法规、6件地方政府规章提及行政指导,还有267件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了行政指导,标题中含有行政指导的有7件,其中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就有5件。其中,有14个较大市是以规章形式规定的,占较大市总数的29%。考虑到特别行政行为程序的差异性较大,因此,我们选择其他七项程序制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地方政府层面进一步比较其法制化程度,经过分析后发现:这七项程序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在省级和较大市级的情况基本一致。
[5]它们是1996年11月30日实施的《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1996年8月26日实施的《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和1992年8月31日实施的《福建省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类似的问题在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中也体现出来。
8个省级政府[15]对行政执法作了综合规定,2个省级政府针对专项行政执法制定了规章,[16]而湖北省专门针对行政执法争议制定了《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还有20个省级政府专门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规章。20个省级政府规章对行政执法证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占省级地方总数的65%。
标题中含有规范性文件字样的地方性法规共有16件,标题中含有规范性文件的地方政府规章则有70件。我们以听证和行政听证作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后发现:自《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听证在行政管理领域使用范围逐渐扩大,至今已有8件法律、22件行政法规、50件法规性文件涉及听证。
我们选择北大法宝——《中国法律检索系统》[4]作为检索信息库。单独规定公开或公示的有2件,占11%。其中,有24个较大市是以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加以规定的,有19个较大市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的。二是对同一程序制度,各部门和各地方立法表现出明显的相似性
我们以程序为关键词进行标题检索后,查询到行政法规2件、法规性文件9件、部门规章94件、地方性法规54件、地方政府规章132件、地方部门规范性文件398件、地方规范性文件939件。[24]它们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8月9日印发的《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于2007年9月14日印发的《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专门规定听证的也最多,共18件,占总数的33%。行政调解是行政机关居中对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的一种制度。
另外,还有228件部门规章规定了听证,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有55件,行政许可的有33件,行政立法和规章制定的有19件,行政复议的有5件,其他行政行为的有116件。二、行政程序虽然《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直接以行政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但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中以程序为标题的法律规范却不少。